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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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
~B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項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一三、三七五│ │├───────┼─────────┼───────────────────┤│第一審送達郵資│ 三四│原繳三九○元,退還三五六元 │├───────┼─────────┼───────────────────┤│合 計│ 一三、四○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