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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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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

~B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項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一三、三七五│ │├───────┼─────────┼───────────────────┤│第一審送達郵資│ 三四│原繳三九○元,退還三五六元 │├───────┼─────────┼───────────────────┤│合 計│ 一三、四○九│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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