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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31號

違反國家安全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城簡字第31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大陸地區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核被告所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犯同法第
  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3年間因同一
  犯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
  此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
  憑,其對未經許可入境之刑責知之甚明,竟再度非法入境,危
  害我國國境保安,惟其動機係仰慕我國民主政治制度,且已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
  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國家安全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