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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小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宋政達宋政達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19號

原告
吳金妮
被告
劉真伶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5 年7月9 日上午9 時49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詹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告 吳金妮 到被告 劉真伶 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17元整。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宋政達

書記官 杜敏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小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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