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小字第19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19號
- 原告
- 吳金妮
- 被告
- 劉真伶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5 年7月9 日上午9 時49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詹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告 吳金妮 到被告 劉真伶 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17元整。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