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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有關補償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林彥君

原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德村
原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天吉
原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必賢
原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德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其邁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蘇志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原為陳菊,於本院審理中先後變更為許立明、韓國瑜、陳其邁,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蔡長展,於本院審理中依陸續變更吳明昌、蘇志勳,均經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補償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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