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 原告
- 陳源全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者。……。」
二、查原告陳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92,270元(本院卷第149頁);被告則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6,367元(本院卷第184頁)。核本件為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標的金額在15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為公法上之保險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行政法院管轄,故應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顯屬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勞工保險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