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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彥君廖建彥黃堯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上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劉聲明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65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65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前開規定,應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廖 建 彥

法 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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