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陳桂清
- 被告
- 鍾岳樹
- 被告
- 張陳聰
- 被告
- 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魏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本件自民國83年至84年應交清車款經原告舉證述明請查證。85年開始訴訟至今114年未能調查實據判決,我經濟拮据急須售車解付房貸困境,卻被合謀詐欺不還清償證明等語。
三、依原告所訴事實與理由,其係主張已付清車款,被告應發清償證明,乃因購車糾紛而起訴,核其事件性質屬私權爭執,並非公法上之爭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歸由普通法院審判。原告誤向本院起訴,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位在○○市○○區、小港區,本件應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