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二五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秀真簡慧娟邱政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雅全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相對人
臺南市警察局
即被告
代表人
乙○○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茲依該條項之意旨,得依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之客體,應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而不及於行政機關之其他行為。準此,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客體必需限於行政處分,始得為之;反之,如聲請停止執行之客體非屬行政處分者,自非該條停止執行所得救濟,即屬不備停止執行之要件,行政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參與相對人(即被告)所辦理之「九十年度行政人員服裝」採購案,相對人認聲請人違反雙方所簽定之財物採購契約書第七條第三項及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規定,除通知聲請人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認聲請人違反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規定,將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聲請人不服,向相對人提出異議,復不服相對人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詎相對人於收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後,即立刻在政府公報上刊登聲請人違約事由,並對聲請人施以停權處分,以致聲請人無法再參與政府的任何標案。然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私權爭議業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亦有違誤,聲請人已於法定時間內向 鈞院另提起行政訴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則相對人解約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是否合法,自有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 鈞院分別就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予以審理,方可獲知結論。故在該二判決未確定前,自不能認相對人之前揭行為為合法。惟相對人卻在該二件訴訟尚未判決確定前,逕對聲請人施以停權處分,則縱日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 鈞院認相對人解約為不合法,則聲請人仍會因相對人之停權處分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請 鈞院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命相對人於 鈞院及台南地方法院相關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對聲請人違約事由刊登於政府公報及停權處分之執行云云。

三、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而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固為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前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惟刊登政府公報乃為事實行為;至於停權亦僅係於刊登政府公報後,發生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法律效果,二者均非屬於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不屬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參照),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本院及台南地方法院相關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對聲請人違約事由刊登於政府公報及停權處分之執行,揆諸首揭說明,即屬不備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涂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高秀真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邱政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