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 原告
- 台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丙○○
右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第十七頁第十四行關於「捐稽徵法」之記載應更正為「稅捐稽徵法」(即理由欄位第二(一)項下)、第二十七頁第三行(即理由欄位第三(三)項下)關於「機關嘉義縣政府人員」之記載應更正為「機關雲林縣政府人員」。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怡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