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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5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邱政強

原告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