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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政強邱政強李協明邱政強

原告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己○○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庚○○

   和解筆錄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00957號營業稅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邱政強

通 譯 王怡慧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讀)無異議(或認確無誤)簽名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受命法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書 記 官 楊曜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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