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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江幸垠吳永宋簡慧娟

原告
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松棋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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