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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協明

原告
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水松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嘉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光敏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春安 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施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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