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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謝琬萍

原告
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慶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何慧容

李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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