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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8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伯文林俊寬何秀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8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簡茂山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茂山(下稱被告)所犯殺人罪嫌,業已坦承,據實供述,本案復經審理完畢,被告尚有老母,亟賴被告扶養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除犯罪嫌疑重大外,犯案後曾經逃匿,其後雖已投案,但如容任其在外,恐將再有逃亡藏匿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起訴移審當天即100 年10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執行羈押,並無不合。該案縱經審理並予辯論終結,並定於100 年11月29日宣示判決,然被告既有如上所述之羈押事由,自不因辯論終結而使羈押原因消滅,亦不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得免除,亦無撤銷羈押之事由存在。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何秀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8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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