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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志銘陳松檀鄭子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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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辛穗來
被告
莊森豪

      涂素娟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5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森豪、涂素娟被訴共同詐欺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37號判決被告二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5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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