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8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簡茂山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茂山(下稱被告)所犯殺人罪嫌,業已坦承,據實供述,本案復經審理完畢,被告尚有老母,亟賴被告扶養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除犯罪嫌疑重大外,犯案後曾經逃匿,其後雖已投案,但如容任其在外,恐將再有逃亡藏匿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起訴移審當天即100 年10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執行羈押,並無不合。該案縱經審理並予辯論終結,並定於100 年11月29日宣示判決,然被告既有如上所述之羈押事由,自不因辯論終結而使羈押原因消滅,亦不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得免除,亦無撤銷羈押之事由存在。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