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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政庭陳航代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被告
郭信嵩
選任辯護人
陳易聰律師

      黃俊嘉律師

      孫嘉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信嵩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持有扣案之槍枝及第二級毒品,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共犯「心仔」未到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101年5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檢察官另聲請傳喚證人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而被告亦有勾串證人A1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被告所辯其家中尚有親人需要照顧云云,尚不影響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為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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