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 被告
- 郭信嵩
- 選任辯護人
- 陳易聰律師
黃俊嘉律師
孫嘉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信嵩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持有扣案之槍枝及第二級毒品,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共犯「心仔」未到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101年5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檢察官另聲請傳喚證人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而被告亦有勾串證人A1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被告所辯其家中尚有親人需要照顧云云,尚不影響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為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