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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政庭洪韻婷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欣蘭
輔佐人
朱敏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 年8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