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被告
- 楊進生
- 選任辯護人
- 葉錦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進生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進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製造及販賣改造槍、彈罪嫌重大,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1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101年7月17 日業經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101年8月28日屆滿,而本件被告楊楊進生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又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又犯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又共同犯非法販賣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萬元之事實,此有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書可按,足見被告楊進生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警方於案發之際在其住處除查扣已完成具殺傷力改造之槍枝2 支外,另又查扣之子彈成品及半成品槍支及改造槍彈零件數量甚多(其中僅就改造子彈之零件部分,數量即已多達千餘顆),若予以交保則仍有逃亡之虞,故羈押原因亦仍然存在,為避免被告未能到案日後執行之困難,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日後未能到案及執行之困難,爰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