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偉唐
- 指定辯護人
- 歐陽志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被告
- 張永欽
- 選任辯護人
- 許芳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809、119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孫偉唐、張永欽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孫偉唐、張永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二人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7月15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當日傳喚證人侯松榮即現場搜索員警、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