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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柏壽楊淑儀黃鳳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偉唐
指定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張永欽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809、119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孫偉唐、張永欽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孫偉唐、張永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二人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7月15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當日傳喚證人侯松榮即現場搜索員警、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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