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刑補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補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張簡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院七十七年度少重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書正本。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僅於請求狀上記載因本院77年度少重訴字第 3號殺人案件獲判無罪等語,惟未附具任何判決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正本,核與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不合,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6條,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