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8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南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南都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勞務,於民國104年2月25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傳喚、命令執行保護管束,均未向聲請人報到,經警查訪亦未獲,認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命令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如檢察官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後,該受刑人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則此一訴訟程序效力並不發生,所為聲請,自有未合。經查,受刑人已於104年8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姑不論受刑人是否符合上開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因受刑人已死亡,無從執行刑罰,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8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