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鈺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年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臺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48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在案,有卷附該刑事裁定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