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智守陳億芳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忠吉
指定辯護人
鍾育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忠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謝忠吉如於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參拾壹日前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內埔鄉○○村○○○路○○○號,且應自停止羈押時起,定期於每週四下午二時至五時之間,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被告謝忠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及執行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5 年5 月26日起處分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當庭陳稱被告坦承犯行,且犯罪次數不多而非重大,故本件無羈押原因及必要,如認有羈押原因,可以限制住居或命其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方式替代羈押,縱認無法以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方式替代羈押,也請審酌被告父母過世,未婚妻及其本身經濟能力不佳等情,降低原先裁定交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而准予以1 萬元交保等語,而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仍屬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屬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即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當可預期刑責非輕,具有逃避之傾向,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此風險尚難以被告於偵審自白而有所減輕,復酌以被告涉犯前開罪嫌部分,現已無證據請求調查,是依被告犯案情節、經濟能力及案件進行之程度,認除非被告可提出前次准予具保之金額3 萬元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之方式,方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不然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而在被告提出3 萬元之保證金前,本院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 年8 月26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 月,並准許被告於105 年8 月31日前提出3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其住居於其先前陳報址「屏東縣內埔鄉○○村○○○路00號」及於停止羈押期間應於每週四下午2 時到5 時之間,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報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11 條、第116條之2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