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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代昌陳鑕靂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崑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5年12月24日所為羈押裁定(押票一式五聯),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製作之押票(一式五聯)「案由欄」中關於案號部分即「中華民國101年度易字第222號詐欺案件」,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度易字第1222號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林崑城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以102年雄院高刑創緝字第174號通緝在案,嗣於105年12月24日18時50分許,其自高雄小港機場入關時,為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緝獲,並於同日解送到院,經值班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當場諭知羈押並製作押票(一式五聯)在案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解送人犯報告書、調查筆錄、本院通緝書、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歸案證明、押票(第一聯及第四聯)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卷第2-9、13-22頁)。惟查上開押票(一式五聯)「案由欄」中關於案號部分即「中華民國101年度易字第1222號詐欺案件」,誤載為「中華民國101年度易字第222號詐欺案件」,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