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翊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於105 年7 月31日19時許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結果雖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9 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556 號(見105年偵字19828 號卷第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然該扣案毒品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該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