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翊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於105 年7 月31日19時許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結果雖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9 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556 號(見105年偵字19828 號卷第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然該扣案毒品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該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