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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鄭詠仁曾鈴瑛葉逸如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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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偉鵬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告
郭恭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恭勛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調偵字第770 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審理中,然該案已於106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2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瑛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4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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