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41號
- 原告
- 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鵬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井
- 被告
- 郭恭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恭勛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調偵字第770 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審理中,然該案已於106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2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