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7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信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信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 年聲字第249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信輝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5年12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498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 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41000 號函意旨,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49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