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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莊珮君賴建旭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甫旺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第三人
葉之舟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號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三人葉之舟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下稱被告)林甫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第三人葉之舟(下稱第三人)所有,且經檢察官以第三人係無正當理由提供該車予被告使用,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等規定,沒收該自用小客車,第三人雖尚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然為保障其程序主體之地位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其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號案件已於106 年2 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定106 年4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行審判程序。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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