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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詠仁陳鑕靂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益嘉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錢師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一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次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被告胡益嘉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鍾文正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智院成創108技協11字第108000135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營業秘密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