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宗函
陳程欽
張偉鴻
上列被告之
共同具保人 梁淑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821號、第4040號、第139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淑媛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拾柒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宗函、陳程欽及張偉鴻因詐欺等案件,被告劉宗函、陳程欽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經偵查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同日命各以新臺幣6 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梁淑媛提出保證金繳納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參本院106 年度聲羈字第25號卷第35至37頁、第41至43);另被告張偉鴻於106 年1 月12日經偵查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梁淑媛出具保證金繳納乙情,亦有偵訊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參偵卷二第206 頁、第219 頁、223 頁)。嗣本院於109 年1月14日審判庭期,合法傳喚被告劉宗函、陳程欽及張偉鴻,並向具保人送達,請具保人偕同被告3 人到庭,然被告3 人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本院再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均未拘獲,且被告3 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該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09 年1 月14日庭期之筆錄及報到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函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文、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參本院訴字卷三第327 頁至第335 頁、第357 頁、本院訴字卷四第31頁至第33頁、第249 頁至第259 頁、第275 頁至第309 頁)。足見被告3 人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共17萬元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