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宛霞
- 被告
- 黃梅雪
- 被告
- 陳嵩州
- 被告
- 夏志雄
- 被告
- 蔡宗昇
- 被告
- 林建一
- 被告
- 楊孝武
- 被告
- 施閔強
- 被告
- 前八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黃福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郁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吟吏律師
- 被告
- 劉尚根
- 被告
- 蔡金保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黃福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郁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承運律師
- 告訴人
-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非艱
- 告訴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438號、105年度偵字第22514號、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趙慶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智訴字第二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㈡、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被告李宛霞等人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因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職務異動,經智慧財產法院改指派趙慶泠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9年7月3日智院維109技協8字第1090002569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趙慶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