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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違反營業秘密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莊珮吟李貞瑩洪碩垣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宛霞
被告
黃梅雪
被告
陳嵩州
被告
夏志雄
被告
蔡宗昇
被告
林建一
被告
楊孝武
被告
施閔強
被告
前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郁棻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吟吏律師
被告
劉尚根
被告
蔡金保
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郁棻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承運律師
告訴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告訴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438號、105年度偵字第22514號、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智訴字第二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㈡、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被告李宛霞等人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因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職務異動,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改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3月14日智院駿109技協8字第1110001041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營業秘密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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