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威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紀威萌自民國104 年7 月間起任職於亞米家保全有限公司,經派駐於萬歲王宮大樓擔任保全組長,負責住戶各類管理費用收取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任職期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應繳回公司之管理費共新臺幣16萬2 元侵占入己。嗣經上述公司於同年月29日18時許發覺有異,經調查後而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8 年8 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