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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9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曾鈴瑛呂佩珊葉逸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7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威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紀威萌自民國104 年7 月間起任職於亞米家保全有限公司,經派駐於萬歲王宮大樓擔任保全組長,負責住戶各類管理費用收取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任職期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應繳回公司之管理費共新臺幣16萬2 元侵占入己。嗣經上述公司於同年月29日18時許發覺有異,經調查後而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8 年8 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鈴瑛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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