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代表人
- 方志祥
- 被告
-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代表人
- 張簡川煌
- 兼被告
- 被告
- 裕峯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代表人
- 顏裕峯
- 兼被告
以上共同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500 號、第2338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伍萬元。
丁○○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裕峯交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
一、丙○○○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5 樓之「亞輪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亞輪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 樓之「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為址設高雄市前鎮區前鎮街128 號 2樓之「裕峯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裕峯公司)之負責人。 2人均為執行業務之人。丙○○○為避免依政府採購法之標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而流標,遂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私立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下稱高英工商)分別於民國99年1 月間、99年8 月間、100 年2 月間及100 年9 月間,分別辦理「高英工商98學年度第2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8學年第2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99學年度第1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9學年第1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99學年度第2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9學年第2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100 學年度第1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100 學年第1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丙○○○為避免上開採購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3 家而流標,並提高得標機率,竟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亞輪公司、偉太公司同時參與上開採購案,並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彰化銀行大發分行,購買如附表所示號碼、金額之彰化銀行本行支票作為上開採購案押標金,再由丙○○○將亞輪公司、偉太公司之投標文件送至高英工商投標。嗣上開採購案均由亞輪公司、偉太公司及汶其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汶其公司)投標,致高英工商採購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除附表編號3 所示採購案由偉太公司得標外,附表編號1 、2 、4 所示採購案均由汶其公司得標,而使上開採購案開標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適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下稱陸軍官校)於98年1 月間,辦理如附表編號5 所示採購案,係採取限制性招標向亞輪公司議價辦理採購,因丙○○○誤認上開採購案須符合法定開標廠商數門檻,為避免上開採購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而流標,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丁○○以裕峯公司名義投標。丙○○○與丁○○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丙○○○先製作裕峯公司投標所需文件(未檢附押標金),再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附表編號5 所示日期,前往彰化銀行大發分行購買如附表編號5 所示號碼、金額之彰化銀行本行支票作為亞輪公司、偉太公司上開採購案押標金,再由丙○○○將亞輪公司、偉太公司、裕峯公司之投標文件送至陸軍官校投標,致陸軍官校採購承辦人員於98年1 月10日開標時陷於錯誤,誤認係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由亞輪公司在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56,000 元內得標,足使上開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偉太公司、亞輪公司、裕峯公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丙○○○、丁○○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見調查卷第69至75頁,他字卷第281 至284 頁,偵一卷第60至62頁,偵二卷第11至18、135 至137 頁,本院卷第53、77、91頁)、丁○○(見偵二卷第35至41、135 至137 頁,本院卷第53、77、91頁)於調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調查及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131 至136 頁,他字卷第283 頁,偵一卷第61頁),並有亞輪公司及偉太公司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之支票影本、投標資料各 4份(見調查卷第97至103 、105 至111 、113 至119 、 121至127 頁,他字卷第7 至67、69至137 、139 至203 、 205至257 號)、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見調查卷第9 至26頁)、陸軍官校辦理採購案核准限制性招標簽辦文稿影本1 份(見偵二卷第85至91頁)、亞輪公司及瑋太公司投標陸軍官校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購買傳票、支票影本各1 份(見偵二卷第95至97、101 至104 頁)在卷可參。是被告2 人上開自白內容,經查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參核相符,均堪採認。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丁○○、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及裕峯公司之犯行俱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7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丙○○○為確保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採購案,形式上符合3 組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並增加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得標機會,竟同時以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參與投標上開採購案,並於附表編號5 所示採購案邀請被告丁○○以裕峯公司參與投標,致高英工商、陸軍官校採購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足使上開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核被告丙○○○(共5 罪)、丁○○(共1 罪)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丙○○○、丁○○就如事實欄一㈡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為被告亞輪公司之代表人、偉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從業人員,被告丁○○為裕峯公司之代表人,因被告丙○○○、丁○○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是亞輪公司(共5 罪)、偉太公司(共5 罪)及裕峯公司(共1 罪)均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第87條第3 項規定之罰金刑。
㈢被告丁○○前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查,本件被告丁○○係於98年1 月10日犯本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前案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起訴意旨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為避免上開採購案流標並順利得標,除以其所經營之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同時參與投標外,並邀請被告丁○○以裕峯公司參與投標,營造上開採購案形式上符合3 組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考量被告2 人犯後均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本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得標採購案之預算,兼衡被告丙○○○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目前為亞輪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6 至7 萬元,已婚,有3 名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2 名子女同住;被告丁○○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目前為裕峯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5 萬元,已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2 名子女同住等智識、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丙○○○、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亞輪公司、偉太公司及裕峯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 項至第5 項所示之罰金刑。另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亞輪公司、偉太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㈤末查,被告丙○○○前於8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4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4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被告確係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考量被告前次犯罪執行完畢迄今已逾25年,期間被告並無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科,顯見前次刑之執行確已有教化之效,而其本件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業如前述,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以免再蹈覆轍,並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公庫新臺幣15萬元。如被告未能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前揭所諭知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標案名稱 │投標日期│公司名稱│ 支票號碼 │開 立 日 期 │金 額│得標公司│ │ │ │ │ │ │ │(新臺幣)│ │ ├──┼───────┼────┼────┼─────┼──────┼─────┼────┤ │ 1 │98學年第2 學期│99年1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9年1 月22日│180,000 元│汶其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27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9年1 月22日│180,000 元│ │ ├──┼───────┼────┼────┼─────┼──────┼─────┼────┤ │ 2 │99學年第1 學期│99年8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9年8 月9 日│189,220 元│汶其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11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9年8 月9 日│184,790 元│ │ ├──┼───────┼────┼────┼─────┼──────┼─────┼────┤ │ 3 │99學年第2 學期│100 年2 │亞輪公司│KB0000000 │100年2月18日│200,000 元│偉太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月23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100年2月18日│200,000 元│ │ ├──┼───────┼────┼────┼─────┼──────┼─────┼────┤ │ 4 │100 學年第1 學│100 年9 │亞輪公司│KB0000000 │100年8月31日│150,000 元│汶其公司│ │ │期交通車採購案│月1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100年8月31日│150,000 元│ │ ├──┼───────┼────┼────┼─────┼──────┼─────┼────┤ │ 5 │98年度寒訓兵科│98年1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8年1 月9 日│45,000元 │亞輪公司│ │ │見學車輛租賃 │10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8年1 月10日│30,000元 │ │ │ │ │ ├────┼─────┼──────┼─────┤ │ │ │ │ │裕峯公司│無 │無 │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