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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曾鈴媖蔣文萱吳俞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莉芳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豐緒律師
被告
江福元
選任辯護人
黃豐緒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淳育律師
被告
莊錦烽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孟真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渼蓁律師
被告
王偉銘
選任辯護人
吳柏垚律師
告訴人
Haldor Topsoe A/S
法定代理人
Lene Ramm
告訴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湯舒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院審理11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福元、被告莊錦烽、被告王偉銘等人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浩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10 年10月13日智院駿110 技協7 字第1101000674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營業秘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