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莉芳
- 選任辯護人
- 余淑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豐緒律師
- 被告
- 江福元
- 選任辯護人
- 黃豐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雍正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淳育律師
- 被告
- 莊錦烽
- 選任辯護人
- 謝祥揚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孟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渼蓁律師
- 被告
- 王偉銘
- 選任辯護人
- 吳柏垚律師
- 告訴人
- Haldor Topsoe A/S
- 法定代理人
- Lene Ramm
- 告訴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湯舒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院審理11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福元、被告莊錦烽、被告王偉銘等人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浩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10 年10月13日智院駿110 技協7 字第1101000674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