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頴因竊盜等三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世頴因竊盜等三十罪,經本院及台南地院、橋頭地院、台東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 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詳卷附111年2月9日所寫定執行 刑調查表),及受刑人之素行、學經歷、經濟、家庭、健康 (涉隱私,詳原判決及前科表),各次犯行之手段及所生損害等犯罪情節,是否和解賠償、 查獲經過及是否坦承犯行 等犯後態度(詳原決)。暨比對所犯各罪之法定刑,原判決 就各罪量刑多已從輕,部分判決就數罪定刑時亦已酌減等 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宣 告 刑 1 高雄地院 109年審易字1439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2 台南地院 109年簡字3758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3 高雄地院 109年審易字1586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4 高雄地院 109年審易字1586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五月 5 高雄地院 109年簡字4217號 毀棄損壞罪 有期徒刑三月 6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766號 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六月 ②、有期徒刑四月,2次 ③、有期徒刑三月 ④、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 7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154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8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194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九月 9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229號 加重竊盜罪等 ①、有期徒刑四月 ②、有期徒刑五月 ③、有期徒刑三月 ④、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307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307號 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三月 ②、有期徒刑四月 ③、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 台東地院 110年簡字22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六月 橋頭地院 110年審易字114號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十月 橋頭地院 110年簡字115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橋頭地院 110年簡字231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橋頭地院 110年簡字308號 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三月 ②、有期徒刑三月 ③、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17號 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三月,4罪 ②、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17號 加重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八月,3罪 ②、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