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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蕙芳丁亦慧陳鑕靂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忠達

邱曉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妨害秩序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丙○○、丁○○被訴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二人因傷害、妨害秩序等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傷害部分,被告丙○○已與告訴人乙○○、甲○○二人和解成立,告訴人二人並已對被告丙○○撤回傷害告訴;就妨害秩序部分,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經徵詢公訴人、被告二人意見,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爰裁定就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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