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胡慧滿、戴筌宇、胡家瑋
- 法定代理人鍾政霖
- 原告三合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進合、吳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三合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 被 告 林進合 吳家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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