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忠達
邱曉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妨害秩序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丙○○、丁○○被訴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二人因傷害、妨害秩序等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傷害部分,被告丙○○已與告訴人乙○○、甲○○二人和解成立,告訴人二人並已對被告丙○○撤回傷害告訴;就妨害秩序部分,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經徵詢公訴人、被告二人意見,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爰裁定就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