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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胡慧滿戴筌宇胡家瑋

原告
三合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
被告
林進合

吳家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