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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明慧林育丞黃則瑜

原告
徐東廷
訴訟代理人
吳承晏律師
被告
董昱志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

書、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2號),原告就詐欺

部分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涉犯詐欺部分業經本

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已於起訴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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