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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佳頴王冠霖徐莉喬

原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告
漢明中醫診所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陳神發
被告
馮瀅存
被告
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吳慶生
被告
鍾雅勝

楊思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僱用人責任之其僱用人,即難謂非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於法無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6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陳神發、馮瀅存、吳慶生、鍾雅勝、楊思𤧟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在案,而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固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陳神發、吳慶生、楊思𤧟各為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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