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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建榮黃偉竣謝昀哲

原告
劉雅菁
被告
陳晢沅 年籍詳卷

孫銘聰 年籍詳卷

邱浩銘 年籍詳卷

李方慈 年籍詳卷

文姿喬 年籍詳卷

莊充智 年籍詳卷

黃奕沂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浩銘、孫銘聰、陳晢沅(本名陳柏豪)、莊充智、黃奕沂(本名黃欣婷)、李方慈、文姿喬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劉雅菁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謝昀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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