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 原告
- 劉雅菁
- 被告
- 陳晢沅 年籍詳卷
孫銘聰 年籍詳卷
邱浩銘 年籍詳卷
李方慈 年籍詳卷
文姿喬 年籍詳卷
莊充智 年籍詳卷
黃奕沂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浩銘、孫銘聰、陳晢沅(本名陳柏豪)、莊充智、黃奕沂(本名黃欣婷)、李方慈、文姿喬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劉雅菁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