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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建榮謝昀哲黃偉竣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秉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林家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昀哲」。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之陪席法官欄係記載「法官謝昀哲」,有該判決原本在卷可考,是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載為「法官林家伃」,核屬與原本記載不符之誤繕,且此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偉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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