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秉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林家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昀哲」。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之陪席法官欄係記載「法官謝昀哲」,有該判決原本在卷可考,是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載為「法官林家伃」,核屬與原本記載不符之誤繕,且此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